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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5

案件名称

张孝荣与张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孝荣,张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0055-2号原告:张孝荣,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帅,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孝荣与被告张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5日,原告张孝荣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孝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孝荣撤回对被告张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孝荣负担。审判长  常美琴审判员  张乃多审判员  张怀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