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蒋传付与张祖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传付,张祖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9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传付。法定代理人蒋炳章。委托代理人高峰,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祖德。委托代理人董思忠。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负责人林斌。委托代理人曾静,上海圣瑞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蒋传付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2014)崇民一(民)初字第6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蒋传付的法定代理人蒋炳章及委托代理人高峰、被上诉人张祖德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思忠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传付和被上诉人张祖德自愿达成案外和解协议,蒋传付遂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蒋传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传付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2.50元,由上诉人蒋传付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俊代理审判员 周 喆代理审判员 熊 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卞耀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