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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6-18

案件名称

李×与苏×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苏×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九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条第十项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孝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山西省孝义市人。被执行人:苏×,山西省孝义市人。上列当事人因李×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3日作出(2012)孝民初字第9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苏×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1400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407.5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11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张开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