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阮振杰与黄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振杰,张聚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外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阮振杰,1986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张聚滨,1992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振杰诉被告黄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东升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阮振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1.5元(原告阮振杰已预付1203元,减半收取601.5元),由原告杨东升负担。审 判 长 刘来军代理审判员 王立明人民陪审员 付百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乔少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