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执字第2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徐星国与张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星国,张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235-1号申请执行人徐星国。被执行人张永洪。申请执行人徐星国与被执行人张永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为:支付货款625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永洪的财产已被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保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眉东民初字第19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於国波执行员 彭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