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郑民初字第0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郑金玲、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韩方涛、史光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01857号原告郑金玲。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刘集镇冯王村。法定代表人韩方涛,该公司经理。被告韩方涛。被告史光喜。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玲诉被告江苏鑫宇混凝土有限公司、韩方涛、史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方经本院通知,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也未申请减免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川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