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一初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余强诉阜阳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强,阜阳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州一初字第00041号原告:余强,男,住阜阳市颍州区。被告:阜阳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一道河东路东清河泵站38号。法定代表人:薄玉彬,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朝阳路323号。法定代表人:郑怀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强诉被告阜阳市排水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余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强负担。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江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