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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鄄商初字第8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与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鄄城县泰丰纺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鄄城县泰丰纺织有限公司,张忠晗,吴艳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鄄商初字第83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负责人周丰,系行长。被告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晗,系总经理。被告鄄城县泰丰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海朋,系经理。被告张忠晗,男,住鄄城县。被告吴艳艳,女,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与被告山东菏泽昌源食品有限公司、鄄城县泰丰纺织有限公司、张忠晗、吴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724元,减半收取1536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高瑞环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宋秀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