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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正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朱国龙与雷小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龙,余琦,雷小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正执字第633-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龙,男,1976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余琦,男,1975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雷小辨,女,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朱国龙与雷小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雷小辨之夫欧亚非在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汝南埠分行的存款(账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宏伟审判员  何希贵审判员  徐 翔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师广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