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慈执民字第5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宁波九章塑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宁波九章塑业有限公司,汪义忠,王建利,胡建云,杨月美,胡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5796号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号慈溪。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树建,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汪义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61012519680629353X被执行人:宁波九章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工业区块)。法定代表人:胡建云,该公司执行董事。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6006301115被执行人:汪义忠,系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王建利,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建云,系宁波九章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杨月美,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虹,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商初字第485号慈溪市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宁波九章塑业有限公司、汪义忠、王建利、胡建云、杨月美、胡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宁波九章塑业有限公司、汪义忠、王建利、胡建云、杨月美、胡虹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宁波瑞科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宁波九章塑业有限公司、汪义忠、王建利、胡建云、杨月美、胡虹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622328元,尚需承担案件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862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57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莫建江审 判 员 华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陈再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