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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黄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黄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李俊英,无业。被告黄家军,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英诉被告黄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家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英撤回对被告黄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原告李俊英已预交),由原告李俊英负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