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俊英与黄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英,黄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109号原告李俊英,无业。被告黄家军,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英诉被告黄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家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英撤回对被告黄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元(原告李俊英已预交),由原告李俊英负担。审判员 叶明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玉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