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万启兴与重庆市万州区合栋金属材料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启兴,重庆市万州区合栋金属材料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0684号原告万启兴,男,汉族,1969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高梁镇。委托代理人黄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合栋金属材料厂,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负责人郝孝锋,厂长。原告万启兴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合栋金属材料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启兴诉称,2012年5月3日18时,原告万启兴在去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后送万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愈出院。2012年10月12日,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原告受伤属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现原告已通过法院诉讼由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但依照工伤保险待遇被告还用支付原告176420元,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申请工伤待遇,万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本院,请求如下: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76420元。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已经处理的纠纷不再处理为由对原告的请求不予受理,并于当日将《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给原告,该通知书上载明:如不服本通知,可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本通知即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和相关司法解释虽然没有规定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情形下的起诉期限,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对不服仲裁裁决的,规定了起诉期限。该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举重以明轻的法律解释方法,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定,即十五日的起诉期限。然而,原告向本院起诉并交纳诉讼费时间为2015年1月5日,本院立案时间为2015年1月7日,无论从哪个时间计算,原告的起诉均已超过该《不予受理通知书》确定的起诉时限,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万启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万启兴。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肖 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熊凤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