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俊峰与曹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峰,曹金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48号原告李俊峰。被告曹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峰与被告曹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原告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峰撤回对被告曹金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李俊峰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