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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民初字第8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王高香与王亮亮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高香,陈政,王亮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民初字第8779号原告:王高香。委托代理人:李世昌,青岛黄岛仁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政。委托代理人:刘先伟,青岛黄岛隐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亮亮。委托代理人:邵华,青岛黄岛润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高香诉被告王亮亮、陈政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高香撤回对被告王亮亮、陈政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原告王高香负担。审判员  张照坡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孝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