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11-12
案件名称
邵焕恒与朱树春、陈国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邵焕恒;朱树春;陈国力;周振丰;张树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2882号原告邵焕恒(120225196307094674),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吴存芳,男,玉田县大安镇玉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树春(12022519640409277X),男,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陈国力(120225197904212776),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周振丰(120225196801182514),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张树振,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焕恒诉被告朱树春、陈国力、周振丰、张树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焕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艳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