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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6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郓城县鸿丰物流有限公司与闫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郓城县鸿丰物流有限公司,闫辉,张秋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王怀堂,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603-2号原告:郓城县鸿丰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经理。被告:闫辉。被告:张秋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区支公司。被告:王怀堂。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60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J×××××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现被告王怀堂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驾驶的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J×××××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扣押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王怀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濮阳市华龙区诚顺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豫J×××××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 判 长  韩道义审 判 员  梁吉发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孟冰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