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雪荣与李华敏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阆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甲。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与我虽系自由恋爱而结婚,但双方婚前认识时间较短,相互缺乏了解,加之婚后被告长期在部队服役,两人聚少离多,特别是被告退伍回阆中后,染上了赌博的恶习且长期不归家,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我与原告在结婚初期,感情较好,之后由于原告整日沉迷于上网聊天,加之我打牌等原因,双方时有产生矛盾、发生争执。为了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完整,我不同意离婚,并希望原告能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5日双方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2001年10月9日婚生一子取名李某乙。原、被告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直到被告2007年退伍回到阆中后,双方感情发生了变化。被告由于退伍后未安排好工作,对社会产生了反感的负面情绪,没有固定工作,常常在外打牌,原告也在一段时间内喜欢上网斗地主聊天等,夫妻双方缺乏沟通、交流,相互之间时有猜忌、争吵发生,夫妻感情逐渐疏远。2015年1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在阆中市英伦庄园按揭购买住房一套(12栋2单元4楼2号,房屋总面积90㎡)。庭审中,原告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有购房按揭贷款、房屋装修欠款和购房借款等共计9.6万元,被告否认。认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被告的陈述等在卷为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为建设家庭和抚育小孩均付出了辛勤的劳动,应当珍惜。近年来,虽被告在外打牌致双方夫妻关系不睦,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应特别指出,被告长期在外打牌,不顾家庭及亲人的感受,其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改正。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并做到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其夫妻感情是完全可能和好如初的。为了维护小孩的健康成长和婚姻家庭的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开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汶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