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陈振奎与赵志翠、许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奎,赵志翠,许树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9号原告:陈振奎,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赵志翠,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许树才,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陈振奎与被告赵志翠、许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本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振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志翠、许树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振奎诉称,2014年1月22日,被告赵志翠因其丈夫许树才生意资金短缺向原告陈振奎借款人民币20万元,用于许树才经营周转,双方约定借款年息��20%,借款期限未约定。被告赵志翠给原告陈振奎写下借款条。2014年5月,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被告赵志翠、许树才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赵志翠、许树才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22日,被告赵志翠向原告陈振奎借款人民币20万元,并写下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陈振奎现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正年息2分计算借款人赵志翠2014.1.22”。2014年5月,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借款未果,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诉至本院。以上有当事人陈述、被告赵志翠所写借条、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447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陈振奎主张被告赵志翠向其借款20万元,有被告赵志翠所写借条为证,足以认定。因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陈振奎可随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被告许树才与被告赵志翠为夫妻关系,此笔债务属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二被告应共同偿还。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志翠、许树才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陈振奎借款20万元,并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年息20%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赵志翠、许树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湘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