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艮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艮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58号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曾焕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丁汪云,该公司员工。被告唐艮华,女,1977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唐艮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7128元,由原告南京红太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叶文醒代理审判员 刘秋苏人民陪审员 朱永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武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