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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贾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董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贾民初字第38号原告董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栾玉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