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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孙旋与杜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洪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旋,杜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湖民初字第000119号原告孙旋。被告杜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旋诉被告杜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孙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晏 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曾艳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