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初字第4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贺珊珊、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与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珊珊,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436-1号原告贺珊珊。被告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珊珊诉被告郑州嘉盛电气发展有限公司、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轻型货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轻型货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鲁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