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罗才英与叶世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才英,叶世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西法民初字第117号原告:罗才英,女,汉族,1936年7月26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叶世苗,男,汉族,1988年1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负责人:梁瑞勇,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才英诉被告叶世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才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原告预付1571元,可退还1371元),由原告罗才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罗璐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