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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赵某军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军。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本院以被告人赵某军涉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决定逮捕,2015年1月23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岳阳县看守所。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岳县检公一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军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军与同在湖南天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班的同事周某月闲聊时,得知周某月想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便谎称自己的表姐在岳阳市劳动局上班,可以帮忙。2014年2月份,被告人赵某军告诉周某月能够办理退休手续,要求周某月先交人民币20000元买工龄。2014年2月26日,周某月将人民币20000元存到被告人赵某军指定的工商银行刘某荣账户上。2014年3月19日,被告人赵某军又以未到退休工龄,再次要周某月将人民币18000元存到被告人赵某军指定的工商银行李铁钢的账户上。被告人赵某军于2014年3月20日向周某月出具了借条,写明办退休款38000元。被告人赵某军骗取周某月38000元后,用于打牌和平时挥霍。之后在周某月多次催问下,被告人赵某军用电脑自制了一张“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文件主要内容为周某月申请退休手续符合《劳动法》规定,省劳动人事厅批复办理退休,工龄费36000元,其他费用1050元,凭此文件于2015年3月20-30日办理手续。被告人赵某军花30元在岳阳市大桥下面加盖了假的“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于2014年12月10日交给周某月。2014年12月19日,周某月持该文件到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被工作人员识破,周某月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赵某军的家属于2014年12月24日退还了周某月人民币38000元,取得了周某月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赵某军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周某月的陈述,存款凭条,存款明细清单,借条,伪造的文件,退赃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资料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诈骗罪。被告人赵某军在诈骗既遂后,为掩盖诈骗事实,非法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构成了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军犯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军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军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军的亲属积极代为退还赃款,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被告人赵某军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认为对被告人赵某军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立平人民陪审员  陈 磊人民陪审员  杨育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文军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