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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牙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史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史某甲,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史某乙,男,193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史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甲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史某乙病重意识不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满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靳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