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史某甲与史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甲,史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338号原告史某甲,男,1968年9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史某乙,男,1936年5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甲与被告史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甲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史某乙病重意识不清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史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齐满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靳 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