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金某某,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任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