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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348号原告金某某,女,1970年12月20日出生,达斡尔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任某某,男,60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调解和好,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江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