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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02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毛全与张婧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全,张婧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02442号原告毛全,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爽,女,1970年5月6日出生,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婧薇(曾用名毛丽存),女,1987年3月31日出生。原告毛全与被告张婧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阎素强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全的委托代理人王爽、被告张婧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毛全诉称,2013年6月26日,原、被告达成借款的口头协议,约定:被告借用原告人民币70000元。上述协议达成后,原告借给了被告人民币70000元。被告接受上述70000元现金后于2013年6月26日为原告出具了借用70000元现金的借条。被告借用上述款项后总借故拖延,拒不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婧薇辩称,借款情况属实。我当时是为买房办理房产证向原告借的钱,原告给的我70000元现金,我打了借条,但是未约定还款时间。我同意还款,但是暂时没这么多钱,我希望能够分期偿还70000元。经审理查明,张婧薇曾用名为毛丽存。毛全与张婧薇系叔侄关系。2013年6月26日,张婧薇以办理房产证为由向毛全借款现金7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毛丽存在老叔毛全处借七万元整”。后张婧薇一直未偿还借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借条1张作为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毛全与张婧薇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毛全有权催告张婧薇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故毛全以持有的借条要求张婧薇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婧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全借款七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百七十五元,由被告张婧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阎素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