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立刑申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谭炜怡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再审审查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江中法立刑申字第6号谭炜怡:你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一案,不服本院(2013)江中法刑一终字第14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主要理由是:1.三方监爆记录证明爆炸物已经爆破完毕,而原判认定你运输了客观上已经不存在的爆炸物,属证据不足。2.侦查机关对你刑讯逼供致使你作了有罪供述,原审法院在未查明是否存在非法证据需要排除的情况下就认定罪名成立。请求本院立案再审,宣告你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1.原判决认定你犯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事实有同案人的有罪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你参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的事实。三方监爆记录等证据不足以否定该案件事实。2.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有你在侦查阶段的多次供述与同案人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述的主要事实基本一致,能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其真实性。在案无其他任何证据印证你被刑讯逼供,故对你的该申诉意见,不予采信。综上,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之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