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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融民初字第3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融民初字第3656号原告何某,男,197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刘某,女,1955年10月20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生前住台湾地区。本院受理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因被告刘某于2013年4月14日死亡。本院于2014年6月18日受理该案,而被告在本院受理之前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何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长  王绍荣审判员  刘艳娟审判员  陈丽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