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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章丘市强胜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与韩作卫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丘市强胜物流有限公司,韩作卫,潘召弟,韩煜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初字第167号原告:章丘市强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滕红,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作卫,男,生于1962年3月2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告:潘召弟,女,生于1987年7月24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韩煜诚,男,生于2014年7月16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四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积伟,章丘中信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国波,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斌,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丘市强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作卫、李春玲、潘召弟、韩煜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丘市强胜物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章丘市强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庭下调解,故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丘市强胜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章丘市强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倩倩人民陪审员  张 爽人民陪审员  谢咸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秦方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