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柯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赖建兵与衢州众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建兵,衢州众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55号原告:赖建兵。委托代理人:孙校军。被告:衢州众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茗皓,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志强,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荣,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建兵与被告衢州众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赖建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众升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赖建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建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元,减半收取99元,由原告赖建兵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童小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徐桑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