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商初字第01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商初字第0179-4号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大庆东路88号。法定代表人殷根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严俊(特别授权)。被告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世纪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吴明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雪漪(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泰豪特种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泰隆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5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人民币30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文审 判 员 季 菲人民陪审员 陈新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唐 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