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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执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毛阳兰与被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东红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阳兰,宿松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执字第00146��申请执行人毛阳兰,女,1980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宿松县人,住宿松县。委托代理人吴建国,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宿松县。负责人王清太,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阳兰与被申请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东红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松执字第00145-1号执行裁定书决定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六件案件合并执行,依法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东红小组在宿松县孚玉镇村级会计代理中心的收入130000元。申请执行人毛阳兰依份额于2015年2月4日领取执行款10926元,诉讼费130元,合计11056元,尚有3374元未能执行。因被执行人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东红小组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李霞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余款3374元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执字第001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庆党代理审判员  张明武代理审判员  肖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星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