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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张香兰,何秀龙,李伟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254号申请执行人瑞安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郑世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何秀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李伟民,董事长。被执行人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代表人黄其信,临时负责人。被执行人张香兰。被执行人何秀龙。被执行人李伟民。申请执行人五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张香兰、何秀龙、李伟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温瑞商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80万元及其利息、逾期利息(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5%,从2013年5月20日起计算至2013年9月7日止;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2.40%,以20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9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10月16日止;以18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10月17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何秀龙、李伟民对被执行人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在最高限额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执行人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张香兰对被执行人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在最高限额2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执行人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张香兰、何秀龙、李伟民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追偿。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1月22日向六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六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查询工行、农行、建行、温州银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明六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1月22日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车头村(权证号:00020003,工商银行最高额911万元抵押),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东山埠渔港码头(权证号:00003325,瑞安农村商业银行最高额315万元抵押),被执行人李伟民名下登记有一处房产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车头村镇前巷7号(权证号:000493**)和两处按份共有的房产分别坐落于瑞安市东山街道景裕小区A4幢一层(权证号:00264405,权利比例4.008%)、瑞安市东山街道景裕小区A4幢二层(权证号:00264411。权利比例4.122%),已被本院另案查封,其余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于2014年4月24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瑞安市海洋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浙C×××××),被执行人何秀龙名下登记有一辆奥迪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C×××××),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扣押,其余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瑞安市渔港水产冷冻有限公司名下的厂房及相关机器设备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处置,因两被执行人均在其他银行有贷款抵押,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本案可参与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机器设备拍卖款的分配,且本院已制作瑞安市民兴水产冷冻有限公司设备拍卖款的分配方案,因拍卖款涉及到税务部分扣缴税款,因此具体实际分配到的金额未最终确定,故暂时提存在本院执行局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六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25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记员 张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