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段丹芳与李旭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172号原告段某某,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婷,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婷,被告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前草率结婚,婚后被告脾气暴躁,亦未对家庭尽到应有的责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由被告抚养婚生子李懿轩。被告李某甲辩称,其与原告感情尚好,并尽心照顾家庭,双方无原则性矛盾;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2014年7月2日依法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且被告与其前妻育有一女,现尚未成年;原、被告于2014年8月8日生育一男孩李某乙。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尚好,并无原则性矛盾,因琐事吵闹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坚持认为夫妻之间的感情尚好,并无原则性矛盾,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婚前、婚后感情尚好,现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不睦,在审理中原告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夫妻之间存在原则性的矛盾,故无法表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正确面对家庭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困难,正视夫妻之间暂时出现的矛盾,妥善处理好彼此之间的关系。现原告再坚持离婚不妥,应当给双方和好机会,故对其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某某之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