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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楼民二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谢国庆与被告岳阳市朝阳公路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岳雷、李莉、易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国庆,岳阳市朝阳公路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张岳雷,李莉,易燕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楼民二初字第454号原告谢国庆,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湖南岳阳县公田镇第二人民医院。被告岳阳市朝阳公路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东茅岭公路职校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岳雷。被告张岳雷,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王家桥社区易家组。被告李莉,女,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路桥公司宿舍。被告易燕,女,198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庆与被告岳阳市朝阳公路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岳雷、李莉、易燕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就讼争事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国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庆撤回对被告岳阳市朝阳公路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岳雷、李莉、易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国庆承担。审 判 长  唐干才代理审判员  刘耀华人民陪审员  潘四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 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