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中刑执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韦宝磊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宝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铜中刑执字第00095号罪犯韦宝磊,男,1986年7月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6日作出(2012)相刑初字第001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韦宝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500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2)淮刑终字第0021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6月27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韦宝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先后获一次记功,一次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宝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宝磊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郜 源 安代理审判员 陈 晶代理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辉(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