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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罪犯张书堂减刑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书堂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刑执字第74号罪犯张书堂,绰号“老鼠”,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陵川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3日作出(2011)晋市法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书堂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张书堂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书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五次,嘉奖一次。本院认为,罪犯张书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书堂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2月5日起,至2034年4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向东代理审判员  李 强代理审判员  任 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温有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