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霞与被告李志双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霞,李志双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4号原告李桂霞,女,193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委托代理人李志勇,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系原告长子。被告李志双,男,1966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原告李桂霞与被告李志双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吉健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桂霞委托代理人李志勇,被告李志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桂霞诉称,原告与丈夫李凤祥共生育了五个子女,长子李志勇、次子即被告李志双、长女李志敏、次女李志泉、三女李志娟。现李凤祥早已去世,五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告把夫妻共同财产四间房产给了两个儿子每人两间,女儿没有得到任何财产。被告已多年没有搭理原告了,被告都是通过崔各庄村干部李志富给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原告以前生活能够自理,但是2014年原告摔了两个跟头。经医院检查,原告现身患脑血栓和小脑萎缩,生活已经不能自理,身边需要人照顾。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履行照顾原告生活的赡养义务,原告现在长子李志勇家居住,由长子护理日常生活。原告含辛茹苦把被告养大成家,只求在古稀之年儿女能善待老人,可以安度晚年,但被告在多方亲戚做工作下仍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李志双赡养原告即护理原告生活;2、如不能护理,被告李志双应每月支付照顾原告的保姆费2000元。被告李志双辩称,被告没有不赡养原告。原告的生活费自被告李志双结婚之后,每年都给,现在是每年给原告2000元由村干部李志富转交。医疗费是单给的,每年不等,也是通过李志富转交,基本上是与大哥李志勇一人承担一半;被告不是没有伺候母亲,自2014年10月份开始,李志富通知我给原告送饭,被告前后送了一个月的饭。原告不是由李志勇一人照顾,被告的三个姐姐也有照顾,前一段时间还在姐姐家住来着;被告的确是2、3年没有去看原告了,原告2014年生病住院被告知道,但是原告得什么病不清楚。被告不是不想伺候原告,是没能力照顾,被告连住的地方都没有,一日三餐也没有着落,饥一顿饱一顿。被告亦不同意给保姆费,因为没有能力。即使有能力给保姆费也得把钱给到伺候原告的人手里。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丈夫李凤祥(已去世)生育了两子三女,被告为次子,该五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2014年以前,原告尚能自理,无需被照料。被告通过崔各庄村干部李志富向原告转交生活费和医疗费,被告自述已有两三年没有看过原告。2014年7月14日,原告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八一医院检查,诊断原告为双侧多发脑梗塞缺血灶、轻度脑萎缩。自2014年9月20日至9月26日,原告因摔倒在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住院治疗,该院于2014年9月27日出具诊断证明书,诊断原告为多发脑腔梗、贫血、颈动脉硬化。自2014年11月,原告长子李志勇与其三个女儿开始轮流照料原告生活,现原告在长子李志勇家居住,被告未履行照料义务。另查明,原告夫妻在崔各庄村曾有房屋四间,被告与原告长子李志勇各分得两间,原告三个女儿未分得房屋。现被告已将其分得的两间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再查,原告除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补贴外无其他固定经济收入。本院认为,孝敬父母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公民义务。父母抚养子女长大成人,殊为不易,在其年老体衰之时,子女自然应当尽己所能,反哺父母,以给父母幸福的晚年生活。原告现已年老体弱,因疾病导致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除政府发放的高龄老人补贴以外并无其他固定收入,故作为子女的被告理应承担对原告的赡养义务。被告如能床前尽孝,与其他子女轮流照料原告,本不存在给付护理费的情形。但被告多年未与原告来往,当庭又表示无法照料原告生活,为了便于履行和实际解决原告生活之需,被告应当自其当庭明确表示无法照料原告之月起按月向原告支付护理费来弥补其未尽赡养照料之责。关于护理费,被告作为儿子比其他姐妹多分了父母的财产,且不能亲自照料原告生活,被告理应与其兄长一样多负担原告护理费,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原告护理费的35%。关于护理费标准,本院结合本案实际参照河北省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544.33元的30%计算,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护理费372元(3544.33元/月×30%×35%)。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2015年1月起,被告李志双每月给付原告李桂霞护理费372元,于每月20号前付清当月护理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志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吉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红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