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确民执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 兰建红、李新华申请执行余爱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建红,李新华,余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兰建红,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新华,女,197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余爱红,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确民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1月29日向被执行人余爱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余爱红于执行通知书送达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兰建红、李新华赔偿费95377.5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26元、鉴定费2600元、执行费1385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余爱红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余爱红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余爱红在银行的存款100388.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邢金良审判员 唐建利审判员 张冬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康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