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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廷芬申请执行岳喜梅、邹媛媛民间借贷纠纷2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王廷芬。被执行人岳喜梅。被执行人邹媛媛。申请执行人王廷芬与被执行人岳喜梅、邹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长海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11年3月17日作出(2011)长民初字第165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2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被执行人已将所欠款项给付完毕,申请人对此并无异议。鉴于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号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宁至民助理审判员  栾玉广助理审判员  代丁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欣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