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7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初字第00229号起诉人李帮君,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起诉人李帮君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以下简称司法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司法部未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判令撤销司法部(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经查,李帮君曾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司法部(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违法并予撤销,同时判令司法部限期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2013年12月30日,本院作出(2013)三中行初字第00126号《行政判决书》,认为:司法部对李帮君就同一事项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仅为说明性质的(2013)司复函40号《告知函》。李帮君针对(2013)司复函40号《告知函》又以投诉书形式再次要求司法部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司法部作出43号《告知函》(即(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认定李帮君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李帮君的诉讼请求。李帮君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行终字第00476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生效。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李帮君就司法部(2013)司复函43号《行政复议申请处理告知函》,已向本院提起诉讼,该起诉被法院判决驳回,行政判决书已生效。现李帮君持相同理由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李帮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绍勇代理审判员 王 瑞代理审判员 玄明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