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民保字第1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马某与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兰民保字第1482-1号原告马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2014)临兰民初字第5968号原告马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临兰民保字第148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被告王某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某价值10万元的财产一宗的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史运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