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梁华宽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华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证字第00062号请求人: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苏雅路388号新天翔商业广场2幢601室。组织机构代码:55022728-5。法定代表人:王文洪,董事长。被请求人:梁华宽。请求人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因与宁波泓港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海宇船务商贸有限公司、张剑波、张静静间的关于“新鸿顺7”轮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请求本院对被请求人梁华宽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新鸿顺7”轮的相关材料予以提取或复制。本院经审查认为,请求人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和第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请求人江苏波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二、对被请求人梁华宽向青岛海事法院申请拍卖“新鸿顺7”轮的相关材料以提取或复制。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有异议的,可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陈 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江章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