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碑民初字第043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宋东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343号原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淑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新安,男,该公司法务人员。被告:宋东生,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军锋,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宋东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298元减半收取为1149元退还原告钧泰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绍清代理审判员  王 珍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圆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