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霞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郑成巧与陈孝勤、林爱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成巧,陈孝勤,林爱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霞民初字第94号原告郑成巧,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黄作权,福建风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孝勤,男,197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林爱萱,女,197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址,系被告陈孝勤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成巧与被告陈孝勤、林爱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成巧以双方已协商还款为由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成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成巧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郑成巧负担。审判员 康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宋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