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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商初字第00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上海讯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昆山荣亿五金工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讯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昆山荣亿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00174号原告上海讯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石龙路38号副楼B-3,组织机构代码79568787-X。法定代表人冯玉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晶,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秋爽,北京市惠诚(昆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昆山荣亿五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太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3069090-4。法定代表人MINGHEZHU(朱明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青。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讯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荣亿五金工业有限公司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讯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讯丰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 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孙振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