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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长民监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无锡安源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与关喜忠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无锡安源汽车有限公司,关喜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长民监字第00003号原审原告:无锡安源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东亭)新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立红,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关喜忠,男,汉族,1953年4月18日生,住吉林省东辽县。无锡安源汽车有限公司汽车与关喜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作出(2009)长民提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2014)第52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管 莉代理审判员 赵 欣代理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姜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