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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执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易如珍与涟源市红十字会博爱医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易某某;涟源市某某医院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80-1号申请执行人易某某,女,195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源市某某镇某某居委会。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医院,住所地涟源市某某镇某某城某某栋。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4)涟民一初字第10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医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医院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履行如下义务:一、给付申请执行人易某某本息2332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受理费4798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申请执行费3500元。但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涟源市某某医院在涟源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应进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款元至涟源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