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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李秋明与高秦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秋明,高秦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168号原告李秋明,男,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高秦达,男,198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秋明与被告高秦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秋明于2015年2月5日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秋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进水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裕鹏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